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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相關規定,避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進用不適任調查成員之情形一案

一、 依據109年9月24日教育部部第9屆性平會第3次委員大會決議辦理。
二、 為積極落實性平法第22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22條規定「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及維護調查專業品質,各級學校性平會成立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建議如下:
(一)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宜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或教職員工涉及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事件時,宜全數為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 為達前揭目標,並依防治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應符合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請各級學校依防治準則第2條第3款規定:「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又防治準則第21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爰請國教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及同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訂定「針對獲邀參與事件調查之教師,應由學校予以公假派代」措施,以鼓勵中小學教師積極協助及參與事件之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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