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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3款規定「特殊教育專業」之界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169198號書函辦理。
二、 旨揭「特殊教育專業」界定如下:參照特殊教育法第7條第3項規定,係修習特殊教育學分3學分以上者;然當就某專業諮詢時,宜再徵詢「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如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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