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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學校護理人員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辦理,衡酌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具性別平等意識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0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46329號函暨教育部108年1月30日臺教綜(五)字第1080011003號函辦理。
二、 有關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設置委員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辦理,無涉學校衛生法或其施行細則規定,爰是否得聘任學校護理人員擔任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辦理,衡酌學校護理人員是否具性別平等意識,本權責酌處。
三、 檢附教育部108年1月30日臺教綜(五)字第1080011003號函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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