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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及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時,其調查及輔導程序應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及本部相關函釋辦理

一、教育部體育署107年3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70009051號函所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聘任、管理及輔導作業流程表」予以廢止。
二、 有關各級學校對於所屬專任運動教練涉及不當管教案件時,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之迴避原則,避免由同一人擔任該案之輔導人員及調查人員,以免調查及輔導工作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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