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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10月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5991A號函轉知訊息】

主旨: 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詳如說明,請學校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相關宣導事項:

(一)學校應於113學年度起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相關子法完成修訂校內規章並公告周知;本署前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等參考範例供學校參考,請學校務必配合辦理並依規定執行,以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二)教育部業於111年起將4月20日訂定為「性別平等教育日」,請學校納入每學年度之教學行事曆,並配合教育部推廣之主題活動,加強宣導、規劃相關活動,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推廣。

(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至少2小時,請學校確依規定進行相關議題之融入課程,並加強宣導。

(四)衛生福利部針對懷孕女性及其親友之諮詢服務需求,建置相關網站及服務專線: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網址:https://257085.sfaa.gov.tw/;專線:0800257805)、孕產婦關懷網站(網址:https://mammy.hpa.gov.tw;專線:0800870870),以提供懷孕期間相關資訊、社政及衛政等系統連結之專業諮詢、評估服務。學校教職員工面對懷孕學生之處遇需求時,得透過相關管道,諮詢專業、正確之知識或服務,予懷孕學生必要之協助。

(五)本署前於113年8月7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4736號函請學校針對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人員從優敘獎,敘獎範圍除針對辦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相關人員外,亦應含括教學與課程推廣、教材研發、友善環境營造等相關人員,以提升整體性別平等教育政策推動成效。

二、調查處理程序之宣導事項:

(一)查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112年8月16日修正條文,增加應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學校確實依規定辦理。

(二)依教育部113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函發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權責單位包括具有懲處決定權之學校教職員工考績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考核(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等;不含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學校人事室或學務處等行政單位。請學校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於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

(三)依教育部113年7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05號函略以,衛生福利部保護資訊系統通知之知會單,目的係轉知學校對涉及性侵害事件之未成年人進行輔導,惟倘於該知會輔導之案件資料中,已確認雙方當事人身分均為學校學生時,應請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於校安系統進行通報(知悉時間以接獲知會單時間起算)。

(四)為改善校園性別事件兒童及少年被害人重複陳述所產生之影響,教育部於113年8月13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130076958號函說明,學校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程序之初,應提供被害人相關之心理諮商及輔導,使其了解可能歷經之行政調查、司法調查等程序,以提前採取妥適之措施,以減輕被害人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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