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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處理期間」,歡迎參閱!

【依教育部114年3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95號函轉知訊息】

主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查證屬實」之處理期間,應於2個月內完成,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4年1月2日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質詢事項辦理。

二、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非屬依第1項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人員,有性侵害行為或有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必要之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經學校性平會查證屬實並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該議決期間,亦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取得性平法第29條第3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三、旨揭規定之處理期間,參照性平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略以「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及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自學校取得事件相關事證資訊,至遲應於2個月內由性平會完成查證審議,俾掌握時效以儘速防堵不適任人員於學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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