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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性平宣導,歡迎參閱!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2130A號轉知訊息】

主旨:有關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詳如說明,請學校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宣導事項:

()教育部「114年性別平等教育日展覽」活動,訂於114419日至511日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理,策展主題為「元宇宙下的性別光影展-穿越虛實之境,返家啟程」,以「性別與家庭」為核心,延伸「性別與科技、性別與運動及性別與藝術」等子議題,請鼓勵師生踴躍參與;亦請妥適規劃相關議題融入課程或活動,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另針對規劃及進行課程融入之相關人員,請各校予以適當之獎勵,促進學校教職員工投入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教育部為提升學校對跟蹤騷擾事件的認識與處理能力,協助學校師生發生跟蹤騷擾事件時,能及時有效介入處理,並建立支持性環境,保障師生安全與尊嚴,業編製「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下載網址:https://reurl.cc/jQQvlp),請公告於學校網頁加強宣導,並參考運用。

()本署已將112學年度研發及甄選之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優良之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教案,公告於「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供學校教師融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運用;校內教師所實施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教案及成果,亦請上傳至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專區,提供家長或民眾了解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成效。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執行計畫,為提升學校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及具備融入課程之知能,請學校針對校內教職員工每學年確實完成3小時之性別平等在職進修課程。

()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8條第1條規定,業明定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有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關係之情事,並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之聘約。學校各處室,針對契約進用人員或其他運用人員所簽訂之勞動契約或相關合約,應包含防治準則第8條及第9條規範;學校並應於各項會議將「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列為重要宣導事項,以規範學校教職員工與學生嚴守應有之人際互動分際。

()請學校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30條第2項及「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定期至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進行查詢,以維護校園安全。

()為維護學生工讀及實習期間之安全,請學校強化對校外實習機構及學生工讀場域之安全性評估,應符合性平法之相關規定,具性別友善之工作條件。

()重申學校進行校安通報事件注意事項:

1、依性平法第23條第2項之保密規定,請學校於通報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人物資訊、事件說明均請注意切勿呈現雙方當事人全名。

2、校安通報系統已新增跨校性別相關事件之功能,經他校通報跨校之性別相關事件時,系統自動產生【暫存通報單】至相關學校之暫存通報區,惟該筆【暫存通報單】尚非正式之通報單,尚無正式通報序號,俟學校確認案情後(如確認有涉及學校所屬學生,則點選「接收」;如確認未涉及學校所屬學生,則點選「刪除通報單」),始完成通報程序。

3、原「性騷擾事件」項下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加註選項」功能,現18歲以下疑似「性騷擾事件」及疑似「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已新增第10個選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如為教職員工生對生之校園性別事件,同時涉及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第3款時,請點選該選項。

二、調查處理程序之宣導事項:

()依教育部114225日臺教學()字第1142800737號函,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

()依教育部1131219日臺教學()字第1132805149號函,為性平法第26條第2段序文「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明定具體時數案,為符合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則,需由性平會議決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時數執行量,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指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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