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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報請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說明,歡迎參閱!

【依教育部114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61697A號函轉知訊息】

主旨:有關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43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裁處罰鍰,請依說明檢附相關資料,請查照。

說明:

一、性平法第43條已明定違反各條所列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本部業於113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裁罰基準)在案。

二、前揭裁罰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報請本部審議裁處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依裁罰基準所附「本部執行違反性平法案件裁處書」格式,提供違法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倘渠已未於學校服務或就讀,併請提供通訊地址及聯絡方式,以利本部公文書送達。

(二)違法事實應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會議決議通過,爰請提供會議紀錄;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略以,行政機關於作成裁處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免由學校請違法者陳述意見,而由本部以書面通知陳述意見。

(三)上開違法事實之佐證資料(如:學校性平會之調查報告、學校與違法者往來之公文書或通訊紀錄及大事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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