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107年12月28日修正規定不得溯及適用參考因應措施」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10年5月7日109年度大字第5號裁定辦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