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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第2項序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3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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