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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稽核委員

第二條 為落實內部控制稽核有效運作,應成立「國立臺東專科學校內部控制稽核小組」(以下簡稱內稽小組),置稽核委員五至九人,任期一年,任滿得續聘。稽核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專任教師或職員中遴聘之。小組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執行秘書由秘書室主任兼任,其行政業務由秘書室指派專人辦理。稽核委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經擔任一級主管非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對稽核業務有專門研究專任教師。
三、曾經參與稽核業務研習或訓練,對稽核事項熟稔並取得證書者。
四、視稽核業務需要,得調度施政管考、資訊安全稽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人事考核、內部審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及其他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務等單位人員辦理,該等人員並應避免針對目前服務單位或承辦業務執行稽核。
五、其他經校長指定熟諳稽核業務之專任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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