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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經申復審議決定「申復有理由」,倘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重為決定」時,有違背申復審議決定意旨而予以變更(或維持)處分之情事
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34731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教育部115年4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34731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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